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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振兴与天津开发区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振兴
马冲(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
孙亮
天津开发区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瑞先(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振兴。
委托代理人马冲,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亮。
被告天津开发区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成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瑞先,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振兴诉被告天津开发区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振兴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振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振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9元减半收取1609.5元由原告孙振兴承担。
(代)审判员彭德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鹏

本院认为,原告孙振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振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9元减半收取1609.5元由原告孙振兴承担。
(代)审判员彭德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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