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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同江市银川乡银河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住同江市。
委托代理人李洪源,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同江市银川乡银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洪波,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曾立新,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同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姜广武 审判员  何 璇 审判员  何思禹

书记员:蒋婧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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