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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住同江市。委托代理人李洪源,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同江市银川乡银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洪波,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曾立新,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同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姜广武 审判员 何 璇 审判员 何思禹
书记员:蒋婧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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