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被告:王海文,男,汉族,住湖南省。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雄斌,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王海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原告孙某于2018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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