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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牡丹江市富某装饰公司、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国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筠,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慧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道坤,牡丹江市东安区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国钟与被告张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刘国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国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彦军

书记员: 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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