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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牡丹江市东安区舞悦动岚健身中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舞悦动岚健身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长安街89号。
法定代表人:胡东良,男,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东安区舞悦动岚健身中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双方于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10月14日庭外和解。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艳萍 审 判 员  穆海东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书记员:庞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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