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怀来县。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河北省怀来县。
原告怀来县玉洁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广场北路二街新村。
负责人徐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军,怀来县玉洁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任博文,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
原告孙某某、李某、怀来县玉洁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某某、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李某、怀来县玉洁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军、任博文,被告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李某、怀来县玉洁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2月8日11时许,原告孙某某驾驶原告怀来县玉洁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冀G×××××号中型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宝平线213KM+600M处,与由北向南被告白某某驾驶的冀G×××××/冀G×××××号车相撞,造成原告孙某某及乘车人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怀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某与白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冀G×××××/冀G×××××号车在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投保保险,三原告因事故遭受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086.44元。
被告白某某辩称,冀G×××××/冀G×××××号车是我的车,车辆只投保交强险,对原告的赔偿请求没有异议。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11时12分,原告李某驾驶冀G×××××号中型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宝平线213KM+600M处,左转弯上公路时,与由北向南被告白某某驾驶的冀G×××××/冀G×××××号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李某和乘车人即原告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怀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某与白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孙某某伤后经怀来县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50.44元,原告李某伤后经怀来县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36元。原告怀来县玉洁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冀G×××××号车,因事故致损,花费修理费用44400元,另花费处理事故人员住宿费用2246元。
另查明,冀G×××××/冀G×××××号车系被告白某某所有,该车在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怀来县医院医疗费发票及诊断证明,车辆修理费发票及修理明细、行车本、驾驶本、保险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孙某某与白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白某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计算为:①孙某某:医疗费550.44元。②李某:医疗费336元。③怀来县玉洁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⑴车损44400元⑵住宿费2246元⑶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2000元,以上计48646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某某经济损失550.44元、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336元、赔偿原告怀来县玉洁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二、被告白某某赔偿原告怀来县玉洁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其余经济损失46646元的50%,计23323元。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元,由原告怀来县玉洁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27元,由被告白某某承担2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齐颖
书记员: 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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