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女,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567,500.00元及欠款期间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孙某某主张的债务已经在另案中处理完毕,且已生效,原告又就此事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54.00元,退还原告孙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丽华
书记员:王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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