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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先与唐山市丰南区瑞通车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先
乔大文(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丰南区瑞通车队
苗建章

原告:孙某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代理人:乔大文,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瑞通车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小集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L4275762-9。
法定代表人:关广民,职务队长。
委托代理人:苗建章,该车队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先诉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瑞通车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孙某先负担。

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孙某先负担。

审判长:孟寅生

书记员: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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