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刚,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其他所有权纠纷
原告孙某某、李某诉称:2015年6月初,孙某某夫妇委托被告李某某借被告李某的名义在崇明购房,孙某某夫妇没有直接与李某达成协议。为此,孙某某夫妇共计向被告李某某支付235,000元。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孙某某与李某之间不成立借名购房的法律关系。据此李某某无权继续占用上述款项。原告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该款并赔偿损失。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同意在2018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孙某某返还钱款225,000元(汇入以下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广东惠州文昌路支行,户名是:孙某某,卡号是:XXXXXXXXXXXXXXXX);
二、如果被告李某某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另行加付10,000元给原告孙某某;
三、原告孙某某承诺于2018年9月13日向被告李某某交付崇明区长征农场长乐一村XXX号XXX室的房屋钥匙一套;
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8年9月1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陶 芳
书记员:张雨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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