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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张某某、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臧凤仙
唐建军(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安绍先(河北刘凤悦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李耀东(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委托代理人:臧凤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系原告孙某某之妻。
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唐建军,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委托代理人:安绍先,河北刘凤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
代表人:王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耀东,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赵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59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59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江万军

书记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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