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平县。
委托代理人:孙国会,男,住阜平县,系孙某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宁某县。
被告:忻州市汇保通汽车运业有限公司宁某分公司,住所山西省忻州市宁某县凤凰镇马家湾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住所山西省忻州市和平西街19号。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白某某、忻州市汇保通汽车运业有限公司宁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 徐志杰 审判员 韩艳艳 审判员 刘建美
书记员:段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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