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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刘德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仉玺玉,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德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爱民,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德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姜环宇

书记员: 李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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