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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大华,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兰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忠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兰西县。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刘忠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8)黑1222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大华,被上诉人刘某,被上诉人刘忠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有庭审笔录、孙某某与刘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刘某与刘忠江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土地台账、证人张某、邹某出庭证言等在卷证实。双方对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孙某某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中分得家庭承包土地,其对该土地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其有权依法将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孙某某与刘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已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刘某依法将承包期限的土地另行转包给刘忠江,刘某与刘忠江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应认定转包协议合法有效。虽然孙某某与刘某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名为转让,但刘某未与村委会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而且村委会土地台账记载仍为孙某某名字,因此,双方间土地流转性质实为转包。孙某某虽对土地流转期限有异议,但证人张某、邹某在一审庭审中出庭证实,当时签订合同时,双方明确商定土地转让期限为永久性,由于证人为书写合同的执笔人和在场人,证人证言应予采信。本案中,孙某某称是在双方买卖房屋时将土地附赠给刘某无偿耕种,诉请刘某及刘忠江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主张解除土地流转协议,因此,孙某某的诉讼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孙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赵子君
审判员 于成林
审判员 王婧

书记员: 李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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