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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德昌诉王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德昌
王某某
冯某某
张辉(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德昌。
被告:王某某。
被告:冯某某。系被告王某某丈夫。
委托代理人:张辉,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昌与被告王某某、冯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德昌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冯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德昌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孙德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德昌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孙德昌负担。

审判长:白建刚
审判员:*华晓英
审判员:孟海江

书记员:吴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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