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军,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结根,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弘夕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石川。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敏,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艳,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上海弘夕服饰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媛媛
书记员:谭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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