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义,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孙德某与被告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孙德某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德某负担。
审判员:朱龙芳
书记员:卫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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