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贻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咏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投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古浪路XXX号XXX层XXX室。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徐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静文,女。
原告孙某与被告上海城投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孙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晓星
书记员:池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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