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彬彬
王某某
程建波(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孙某某
原告孙彬彬,农民。
原告王某某,农民。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程建波,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农民。
被告孙某某。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彬彬、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彬彬、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彬彬、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彬彬、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卫华
审判员:张超
审判员:吴应刚
书记员:崔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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