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彩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鹤运,黑龙江王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宏鑫鹤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
法定代表人:柳丹。
被告:柳某,女,汉族,住鹤岗市东山区。
被告:柳丹,男,汉族,住鹤岗市东山区。
原告孙彩云与被告鹤岗市宏鑫鹤米业有限公司、柳某、柳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孙彩云于2018年10月22日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提出暂时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充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彩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免收。
审判长 张忠福
审判员 王乐地
审判员 包蕾
书记员: 李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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