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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邱县人,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花泽路与新园街交叉口东北角纸业研发综合楼。
主要负责人:刘金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该公司职工。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书光

书记员: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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