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珈铭,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侗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理人:孙某某(系孙某某的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孙婷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王银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杨芳,女,1992弄8月9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坪地镇云洞村号寨一组。
第三人:上海市普陀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宁路107(甲)。
法定代表人:彭月明。
原告孙某某、孙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孙婷婷、王银环、杨芳,第三人上海市普陀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孙某某、孙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孙某某、孙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严 霞
书记员:丁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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