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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刘某某等与张某某、陆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胥胜超
刘某某
张某某
陆某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王静(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胥胜超。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胥胜超。
被告:张某某。
被告:陆某某。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曹炜。
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陆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刘某某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陆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陆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王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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