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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立诉赵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建立
贾欣良(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李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李某某

原告孙建立,男。
委托代理人贾欣良,男,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赵志宏),男。
委托代理人李强,男,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立与被告赵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建立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327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建立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3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志国
审判员:刘建勇
审判员:赵玉来

书记员: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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