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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立与陈某某、北京铁路局北京西工务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建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委托代理人魏志娟,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约45岁,汉族,住涞源县。被告北京铁路局北京西工务段,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原告孙建立与被告陈某某、北京铁路局北京西工务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孙建立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建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孙建立负担。

审判员  赵玉来

书记员:杨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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