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艳田,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农民。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8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是原告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丽红

书记员:徐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