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再审申请人孙某某、罗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艳田,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再审申请人孙某某、罗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孙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容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冀0629民申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孙某某、罗某某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孙某某、罗某某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某、罗某某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再审申请人孙某某、罗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宝林
审判员 徐亿荣
审判员 戴洪静
书记员:刘丽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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