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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邱县。委托代理人:冯志平,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某,男,汉族,住永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汪西坤
书记员:张美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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