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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华与冯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陆洋,上海孜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帆,上海孜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寅,上海海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建华与被告冯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
  孙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孙建华与冯某某于2018年4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冯某某立即向孙建华返还孙建华已支付的房屋租金68,000元、房屋押金34,000元;3.判令冯某某立即向孙建华赔偿孙建华因房屋租赁而产生的如下损失:中介费34,000元、转让费20,000元、装修费58,245元、员工工资25,214.5元;4.本案诉讼费由冯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6日,双方就上海市徐汇区大木桥路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系争房屋作为孙建华经营奶茶店使用;租赁期间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房屋租金为每月17,000元,付款方式为押二付二;因分号事宜导致奶茶店不能正常装修及经营,这段时间的房租由冯某某承担。因系争房屋地址已被冯某某的公司登记住所地,孙建华要在系争房屋上经营奶茶店,必须将系争房屋地址由大木桥路XXX号变更为大木桥路XXX号-XXX室及大木桥路XXX号-XXX室,分号事宜由冯某某办理。前述合同签订后,孙建华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支付冯某某转让费20,000元、押金34,000元、2018年5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68,000元。基于对冯某某的信任及冯某某多次向孙建华强调分号事宜很快就能办完,故孙建华将系争房屋重新装修并招聘工作人员,装修费58,245元,员工工资25,214.5元。但截至起诉之日,冯某某仍未将分号事宜办理完毕,虽经孙建华多次催讨,但冯某某拒不按约承担分号事宜办理期间产生的租赁费用,加之系争房屋本身存在问题致使孙建华无法办理卫生许可证等经营相关证件,导致孙建华从2018年5月1日起至今无法正常经营。综上,诉至法院。
  冯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及理由:孙建华提供的证据虽名为《房屋租赁合同》,但实为其他类型的合同,因该合同中出现分号、经营等表述,及孙建华在起诉书中诉讼请求提出向冯某某索要转让费、装修费、员工工资等,这些法律关系不同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故本案所涉纠纷并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是其他合同纠纷。因合同提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孙建华索要款项并未涉及明确具体的合同履行地,故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冯某某住所地是安徽省巢湖市,故本案应由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故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系争房屋所在地为徐汇区,故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  锋

书记员:陆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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