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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保定华都商贸城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段会娟,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华都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裕华西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冀学明。
委托代理人刘俊川,河北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保定华都商贸城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段会娟,被告保定华都商贸城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冀学明,委托代理人刘俊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2013)冀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判决保定华都商贸城有限公司予以解散。我院于2013年7月24日裁定受理了保定华都商贸城有限公司清算纠纷一案,并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保中法民清(算)字第6-1号指定清算组成员决定书,指定该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孙某某应就本案所涉债权向保定华都商贸城有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孙某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房 勤 代理审判员  李晓东 代理审判员  曲 刚

书记员:牛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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