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建兴,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宏,河北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83号。
负责人:张金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广,公司职员。
孙建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孙建兴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建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1元,减半收取计660元,由孙建兴负担。
审判员 冉小毅
书记员: 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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