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王炜智(北京炜智律师事务所)
香河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炜智,北京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河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香河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贺永
书记员: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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