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朱雨新(昌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
张某某
梁红梅(河北红梅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某,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委托代理人朱雨新,昌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农民,住山东省无棣县。
委托代理人梁红梅,河北红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347.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347.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顾永军
书记员:蒋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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