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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东某某帛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东某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李云超(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
孙贵禄
东某某帛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东某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徐跃民(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刘建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支公司
纪立平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云超,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贵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东某某帛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彬,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某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树彬,联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跃民,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支公司。
负责人:王玉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立平。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做出了(2012)东民初字第4-4号裁定,轮候查封了被告东某某帛源棉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现已到期,因原告申请续行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轮候查封被告东某某帛源棉业有限公司相当数额的财产(附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做出了(2012)东民初字第4-4号裁定,轮候查封了被告东某某帛源棉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现已到期,因原告申请续行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轮候查封被告东某某帛源棉业有限公司相当数额的财产(附清单)

审判长:邢若才

书记员: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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