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李云超(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
孙贵禄
东某某帛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东某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徐跃民(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刘建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支公司
纪立平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云超,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贵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东某某帛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彬,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某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树彬,联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跃民,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支公司。
负责人:王玉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立平。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做出了(2012)东民初字第4-4号裁定,轮候查封了被告东某某帛源棉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现已到期,因原告申请续行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轮候查封被告东某某帛源棉业有限公司相当数额的财产(附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做出了(2012)东民初字第4-4号裁定,轮候查封了被告东某某帛源棉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现已到期,因原告申请续行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轮候查封被告东某某帛源棉业有限公司相当数额的财产(附清单)
审判长:邢若才
书记员: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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