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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庚辰与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庚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山,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满城区。

原告孙庚辰与被告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庚辰诉称,2017年7月21日,被告雇佣人员曹帅驾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满城区第二实验小学西侧时与骑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撞伤后住院治疗,被告支付了医疗费。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孙庚辰交通事故赔偿金20000元。后被告给付了10000元,剩余的10000元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要求被告给付10000元赔偿金。
经查,据原告提供的“欠条”,该欠条载明是百度外卖公司欠原告赔偿金,且落款欠款人为“朱某百度公司法人”,足以说明欠款人并非朱某个人,应为法人单位。原告与被告朱某个人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以朱某为被告起诉,诉讼主体有误。

本院认为:被告朱某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庚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诚

书记员: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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