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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吕文海(赵某某)民庭2015年120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吕文海
邵桂峰(黑龙江峰扬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
被告吕文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邵桂峰,黑龙江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吕文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吕文海的委托代理人邵桂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外墙保温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为有效合同,且双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原告孙某某主张的实际完成工程量10861平方米,被告吕文海不予认可,原告孙某某又无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的成立,故对原告孙某某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50.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外墙保温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为有效合同,且双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原告孙某某主张的实际完成工程量10861平方米,被告吕文海不予认可,原告孙某某又无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的成立,故对原告孙某某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50.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审判长:赵某某
审判员:李景春
审判员:崔忠斌

书记员:孙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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