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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孙某某等与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
被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李明,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建中,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孙某某与被告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某、孙某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824元,由原告孙某某、孙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世宁

书记员:耿静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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