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栾秀勃(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
石彤
陈文革(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
宋海波(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栾秀勃,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石彤。
委托代理人陈文革,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海波,黑龙江陈文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孙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石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孙某某、被告(反诉原告)均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孙某某、被告(反诉原告)石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石彤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363.00元,减半收取268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孙某某、被告(反诉原告)石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石彤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363.00元,减半收取268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长:韩雪松
审判员:徐万玉
审判员:郭柏岩
书记员:孙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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