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考,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和庆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原告孙某某诉与被告田某坤、和庆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刘二喜
审判员 刘子真
书记员: 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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