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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上海至畅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曹某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上海恒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至畅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上海洲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曹某某。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上海至畅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告曹某某、被告上海洲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孙某某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已缴付)。
  
  
  

审判员:郑  磊

书记员:刘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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