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上海恒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至畅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上海洲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曹某某。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上海至畅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告曹某某、被告上海洲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孙某某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已缴付)。
审判员:郑 磊
书记员:刘玉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