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某、杨某某与上海中福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舒婷,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福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培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蜜。
  孙某某、杨某某与上海中福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孙某某、杨某某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孙某某、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某、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孙某某、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巍琦

书记员:王凌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