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舒婷,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福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培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蜜。
孙某某、杨某某与上海中福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孙某某、杨某某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孙某某、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某、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孙某某、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巍琦
书记员:王凌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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