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
李静(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
平度市长乐学庆汽修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李静,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长乐学庆汽修部,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平度市长乐学庆汽修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度市长乐学庆汽修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平度市长乐学庆汽修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平度市长乐学庆汽修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审判长:孙福祥
书记员: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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