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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广义、刘某、苏相生、王某某、刘某某诉东某某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雷春雨、胡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广义
刘某
苏相生
王某某
刘某某
东某某城市建设投资(齐齐哈尔)有限公司
苏蕊(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
雷春雨
胡某某

原告孙广义,住齐齐哈尔市。
原告刘某,住齐市。
原告苏相生,住齐市。
原告王某某,住齐市。
原告刘某某,住齐市。
被告东某某城市建设投资(齐齐哈尔)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建华区北苑经济技术开发区。
组织机构代码证59822913-2
法定代表人周书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蕊,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春雨,出生年月日不详。
被告胡某某,住齐市甘南县。
原告孙广义、刘某、苏相生、王某某、刘某某与被告东某某城市建设投资(齐齐哈尔)有限公司、雷春雨、胡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孙广义、刘某、苏相生、王某某、刘某某未能提供被告东某某城市建设投资(齐齐哈尔)有限公司、雷春雨、胡某某的明确住所,属于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广义、刘某、苏相生、王某某、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00元,本裁定生效后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孙广义、刘某、苏相生、王某某、刘某某未能提供被告东某某城市建设投资(齐齐哈尔)有限公司、雷春雨、胡某某的明确住所,属于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广义、刘某、苏相生、王某某、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00元,本裁定生效后免予收取。

审判长:张彦红
审判员:徐桂莲
审判员:林彦

书记员:倪德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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