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
张英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县支行
刘剑锋(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
何长权
原告孙某,现住依兰县.
委托代理人张英哲,现住依兰县。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县支行
法定代理人任晓燕,女,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剑锋,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长权,男,该行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县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长:崔景凤
审判员:李宪志
审判员:梁海涛
书记员:吴春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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