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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何劲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瑶,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011423098。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上诉、反诉、承认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何劲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浠水县。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何劲松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没有损害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没有违反社会公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好切

书记员: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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