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建新,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张秀东 人民陪审员 郭高鹏
书记员:霍青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