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
原告:吴轶杰。
原告:吴希华。
原告:王秀娣。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筱雯,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艳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万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吴轶杰、吴希华、王秀娣与被告上海安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孙某某、吴轶杰、吴希华、王秀娣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孙某某、吴轶杰、吴希华、王秀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吴轶杰、吴希华、王秀娣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孙某某、吴轶杰、吴希华、王秀娣负担。
审判员:林 叶
书记员:潘逸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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