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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肖昉、赵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孙某
傅博(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
肖昉
赵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
王惠群(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傅博,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肖昉。
被告赵某某,与被告肖昉系夫妻关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64-1号。
负责人徐凡,该营业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惠群,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告撤回起诉,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且已实际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告撤回起诉,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且已实际缴纳。

审判长:张青山

书记员:黄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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