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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伟东,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连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于俊营 审判员 王学燕 审判员 张兆仲
书记员:于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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