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74年11月23出生,住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王亚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县世界华侨陵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易县。
法定代表人:朱永志,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海南,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易县世界华侨陵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12月3日签订的《福位认购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福位认购款4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8800元,共计5088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达成了购买福位的意向,双方于2014年12月3日签订了《福位认购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所建造之世界华侨陵园位于易县大龙华乡,福位每个售价20000元,原告认购了20个福位,原告应在签订合同时付清总价款,被告应在合同签订日期起10个工作日将“福位钥匙”交给原告。该合同第六条还明确约定,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共同遵守,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每月人民币68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交付认购款400000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至今未将“福位钥匙”交付原告。被告的迟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交了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经侦大队向河北德祥投资有限公司、易县世界华侨陵园建设有限公司发出的通知,内容为:根据群众报案,我局已于2016年3月28曰对河北德祥投资有限公司、易县世界华侨陵园建设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立案决定书编号(新公(经侦)立字[2016]0806号))。为了保证案件顺利侦办,保证群众权益。决定上述两家公司从2016年3月30日起(1)停止一切给客户返款和墓地置换活动。(2)所有财务账目及凭证(含电子版和纸质版)封存,不得隐匿、销毁,不得转移资产。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对该通知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其证明方向有异议。
被告提交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经侦大队通知,证明公安机关已决定对被告易县世界华侨陵园建设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永国
书记员:陈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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