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椿,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宋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缴纳保全费、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宋某、王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39,05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凤鸣
书记员:姚彩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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