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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宋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椿,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宋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缴纳保全费、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宋某、王某某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39,05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凤鸣

书记员:姚彩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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